具体内容
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
节税计算方式:
当年研究开发费用/2*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
政策依据:
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》 【国税发〔2008〕116号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